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人,住河**。被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人,住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12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