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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2执970号

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刘某某;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12执970号申请执行人某某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沂中心支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某,男,1987年7月1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人,住河**。被执行人刘某,女,1985年12月12日生,汉族,临沂市河**人,住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鲁1312民初544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5月21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刘某某、刘某所有的银行存款10万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清单)。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刘西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杨贯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