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民申186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金山,男,1957年5月22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北京体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体育馆路********。
法定代表人:张茜,董事长。再审申请人张金山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体联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体联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8)京02民终90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金山申请再审称,体联公司是国家体育训练局的一个部门,并非独立法人,曲爱慧、贺翔及律师赵强以体联公司名义进行虚假诉讼。
一、二审判决没有支持张金山的夜班费是错误的,体联公司应依法提供张金山《指纹打卡机考勤记录单》《国家体育总局训练局汽车队派车任务单》《公寓处考勤统计》等证明职工考勤记录的证据,其未提供相关证据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体联公司提交的营业执照及代理人委托书是伪造的。二审法院程序不合法。
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三项之规定,张金山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金山要求体联公司支付2007年12月至2010年8月3日期间124次夜班的夜班费,但未提供有效证据证实,二审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张金山要求体联公司提供《指纹打卡机考勤记录单》《派车任务单》等证据,缺乏法律依据。
一、二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处理结果并无不当。张金山的再审申请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七项、第十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张金山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王立杰
审判员 李 林
审判员 苏 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阿 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