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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996号

朱朝贵强奸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强奸
当事人
朱朝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96号罪犯朱朝贵,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英德市,小学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16日作出(2014)清英法刑初字第2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朝贵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判决生效后,于2014年10月14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朱朝贵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朝贵在服刑考核期间(2014年10月14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3098分,表扬5次,其中600分于2017年7月20日折换表扬1次,2017年9月19日获得表扬,2018年2月22日获得表扬,2018年8月17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20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98分。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因违反监管规定累计被扣69分(其中2017年7月之前扣22分),2015年6月30日因被打还手被扣2分,2015年8月31日因政治考试不及格被扣1分,2015年9月14日因殴打他犯被扣3分,2016年3月11日因私自将生产用胶水带入车间被扣2分,2016年4月30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2分,2016年5月30日因挑衅他犯引起矛盾被扣1分,2016年5月30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1分,2016年6月29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3分,2016年7月31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3分,2016年8月3日因在小组内抽烟被扣1分,2016年12月30日因私藏指甲钳被扣1分,2017年5月26日因在劳动中不服从分工被扣2分,2017年8月11日因无正当理由欠产被扣27分,2017年10月25日因不熟悉互监组管理要求被扣5分,2019年2月25日因与他犯争吵推拉被扣15分。该犯于2018年12月18日被广东省韶关监狱鉴定为二级疾病的罪犯。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朱朝贵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在本考核期内,多次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其中因严重违反监管规定被扣分三次,依法减刑时减刑幅度酌情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朝贵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