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5民初2237号
原告:曲祺炜,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奚南,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胜。
原告曲祺炜诉被告奚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曲祺炜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祺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