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0305民初2237号

曲祺炜与奚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曲祺炜;奚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305民初2237号

原告:曲祺炜,男,1993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瀍河回族区。

被告:奚南,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洛阳市涧**。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地址:洛阳市滨河路中段旗开新居**楼**。

法定代表人:杨文胜。

原告曲祺炜诉被告奚南、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立案。原告曲祺炜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规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曲祺炜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丁继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 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