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703财保38号
申请人:冯××,女,1981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
被
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吕××。 申请人冯××与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绵阳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受理(绵劳人仲案﹝2019﹞5××号)。申请人于2019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在绵阳××有限公司的货款74109.27元予以冻结。申请人冯××自愿提供其银行存款75000元(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营业所,账号:×××16)作为案涉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冯××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以74109.27元为限对被申请人上海××有限公司在绵阳××有限公司的货款予以冻结。 二、以75000元为限对申请人冯××自愿提供的担保财产其银行存款(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绵阳市××营业所,账号:×××16)予以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应在劳动人事仲裁机构的调解书、裁决书或者人民法院的调解书、裁判文书生效后三个月内申请强制执行。逾期不申请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蔡 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肖晴月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