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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03执734号

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正国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1-29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吴正国;彭梦廷;宋伟

裁判文书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浙0303执734号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蒲州街道屿田村机场路北,组织机构代码:661712662。 法定代表人林传石。 被执行人吴正国,男,1994年6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 被执行人彭梦廷,女,1994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五河县。 被执行人宋伟,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303民初88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标的为本金58862元及利息等。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9年2月27日向被执行人吴正国、彭梦廷、宋伟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被执行人吴正国、彭梦廷、宋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登门临柜等方式依法向金融机构、不动产登记服务中心、车辆管理部门、公积金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吴正国、彭梦廷、宋伟的财产情况,并委托被执行人吴正国、彭梦廷、宋伟的户籍地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吴正国、彭梦廷、宋伟的财产情况。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查封被执行人吴正国所有的福特牌小型汽车一辆(号牌:皖CZ××××),查封期限为两年。车辆未实际控制。目前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止2019年5月31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58862元及利息。 因被执行人吴正国、彭梦廷、宋伟在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为督促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正国、彭梦廷、宋伟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于2019年5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向其说明案件执行情况,并告知其本院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及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以终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娄伟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李庆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