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07财保32号
申请人:陈红桥,女,1974年10月10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申请人:李素银,女,1952年9月4日生,汉族,住保定市顺平县。
被
申请人:于静,男,成年人,住保定市满城区。 申请人陈红桥、李素银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静所有的冀F×××××-冀F×××××车一辆进行查封、扣押、并已提供担保。
申请人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陈红桥、李素银撤回对于静冀F×××××-冀F×××××车查封、扣押。 案件受理费20元,由申请人陈红桥、李素银负担。
审判员 董秀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张 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