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渝0108民初2384号
原告:颜小平,男,汉族,1984年10月02日出生,重庆市九龙坡区石新路33号3幢25-8,居民身份证5001121984********。
被告:张强,男,汉族,1984年01月16日出生,重庆市南岸区学府大道**附**,居民身份证5002341984********。
原告颜小平与被告张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原告颜小平,被告张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颜小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本院认为,。综上所述,。,
判决如下:案件受理费null元,由张强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张茹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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