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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302执469号之一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郭建军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2
所属地区
湖南省湘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郭建军;张佳红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302执46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中路**。负责人朱炎生,行长。被执行人郭建军,男,汉族,1964年9月25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被执行人张佳红,女,汉族,1977年8月28日出生,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与郭建军、张佳红信用卡纠纷一案,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湘0302民初40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郭建军、张佳红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于2019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2019年4月17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19年4月19日向两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19年4月19日向被两执行人发出传票,传唤其于2019年4月26日到庭接受询问,被执行人郭建军到庭,向本院报告财产。于2019年4月1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证券、工商等登记信息,两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被执行人张佳红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郭建军名下湘C×××**汽车一辆,本院于2019年5月23日查封。因系动产未能扣押,该财产本院在客观上处置不能。本院于5月16日到湘乡市不动产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4月24日到湘潭县不动产中心查询被两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4月19日到湘潭市不动产中心查询两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佳红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郭建军名下坐落于岳塘区滴水埠街道向阳村8号4栋1单元501号房产(产权证号160328)一套(已抵押),本院于2019年5月22日查封,因该财产已抵押,处置的价款可能不足以清偿本案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暂不予处置。2019年4月22日,经查询两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性收益,两被执行人名下均无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证券股息红利、理财产品等权益性收益。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通过谈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2019年5月29日,本院对两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2019年5月29日,已将两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19年5月30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31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为312840.11元,及受理费2960元、执行费4640元,合计320440.11元。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潭分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龙 俊

审 判 员  高范芹

审 判 员  向俊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姜震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