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青2221刑初43号公诉机关青海省门源回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占俊,男,1978年10月11日出生于青海省门源县,公民身份证号码×××,回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青海省门源县,住门源县。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8年8月8日被青海省公安厅刑事拘留,于2018年9月14日被青海省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现羁押于西宁市第一看守所。无前科。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沈萍,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门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门检公诉刑诉(2019)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占俊犯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董维秀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占俊及其辩护人陈晓伟、沈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门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份,谢某1(另案处理)以给兰新铁路门源段、石头峡水电站、纳子峡水电站供应砂石料为由,以被告人谢占俊为法人成立个人独资企业,从门源县兴业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兴业公司)承包了石头峡水电站扎麻图大红沟砂石料场(以下简称扎麻图砂石料场),交纳100万元的矿产资源费,其经营范围是砂石料采选、加工、销售等,按门源县政府的有关会议纪要、文件、批复等手续办理了河道采砂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同年5月份谢某1、谢占俊购置帐篷、床铺、筛床等物品,租赁机械设备,并雇佣冶某2等人进驻该砂石料场。后在被告人谢占俊的指挥、负责、管理下,从2011年至2012年间断断续续以采挖砂石料为名,擅自在该砂石料场内非法采挖砂金170公斤,并以每克290至300元的价格分多次出售给马某1,销售价值总额为4459.934万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谢占俊在扎麻图砂石料场以开采砂石料为名,擅自非法采挖该砂石料场的砂金并进行销售,销售额达4459.934万元,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占俊在庭审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予以认可,但对部分事实不予认可,称其不负责管理砂场。被告人的辩护人对非法采矿的定性没有异议。认为,对被告人谢占俊应从轻、减轻处罚,并建议判处缓刑。理由:1.在与谢某1(另案处理)的这起非法采矿案件中,谢占俊听从谢某1安排、指示从事砂场工作,办理砂场手续、销售都是谢某1负责,砂金也归谢某1所有,谢占俊处于辅助、次要作用。2.被告人在公安机关尚未采取强制措施时,经电话通知到案,应认定为自动投案。3.被告人谢占俊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好,积极配合附带民事部分的恢复治理工作,且主动交纳罚金6万元。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被告人谢占俊的二哥谢某1(另案处理)以向石头峡水电站等地提供砂石料为由,以被告人谢占俊为法人成立扎麻图砂石料场,经营范围为砂石料采选、加工、销售等。后谢某1以该扎麻图砂石料场名义与兴业公司签订了《砂石料开采经营协议》。2011年3月,兴业公司为扎麻图砂石料场办理了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同年5月份,谢某1、谢占俊购置帐篷、床铺、筛床等物品,租赁机械设备,并雇佣冶某2等人进驻该砂石场。后在被告人谢占俊的指挥、负责、管理下,从2011年至2012年间断断续续以采砂石料为幌子,擅自在该砂石料场内非法采挖砂金170余公斤,每克以290至300元的价格分多次出售给马某1,马某1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销售所得砂金价款分49次转入谢某1、谢占俊、谢永录三人的银行账户中,总额为4459.934万元。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兴业公司营业执照、海北州国土资源局关于门源县苏吉滩乡大红沟砂石矿开发利用方案的批复、采矿许可证。证实门源县政府将苏吉滩乡扎麻图大红沟采矿权配置给门源县兴业公司。(2)兴业公司与石头峡水电站扎麻图砂石料场之间的砂石料开采经营协议、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收据、砂场营业执照、河道采砂许可证、采矿许可证。证实被告人谢占俊为石头峡水电站扎麻图砂石料场法人,兴业公司以签订协议的形式将扎麻图砂石料开采权配置给石头峡水电站扎麻图砂石料场,并收取砂石料资源价款100万元,为其办理了采砂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草原补偿协议、临时使用草原许可证。证实石头峡水电站扎麻图砂石料场取得临时草原许可,并与扎麻图村牧民委员会签订了草原补偿协议。(4)机械设备租赁协议、机械租赁合同、收据。证实被告人谢占俊租用了采挖砂金用的装载机、挖掘机、洗砂设备和活动板房。(5)银行交易明细。证实2011年6月至2012年11月,马某1通过银行转账形式陆续向谢某1、被告人谢占俊、谢永录转账购买砂金款4459.934万元。(6)门源县国土资源局违法行为预处罚后果告知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告知书、责令改正告知书、门源县发展与改革局、农牧水利与扶贫开发局、环境保护和林业局关于限期撤离非法开采砂石料人员设备的通知。证明2012年5月门源县国土局对扎麻图砂石料场越界开采行为给予责令停止违法活动、罚款4万元、吊销采矿证的处罚。(7)证人冶某2证言证实,2011年5月份,谢永录打电话让其去扎麻图村开的砂石厂帮忙,谢占俊进行分工,其负责对翻斗车、挖掘机的管理和记录工分并开具工资条;马占忠负责生活用品的采购;马某2、谢某2负责采挖施工;谢大工负责筛金子;谢大工的弟弟负责给车辆加油及最后一道筛金工序;谢占希负责守金槽。这个砂石厂当时给我们说的是挖砂子,实际上是采挖砂金。砂石料场从未向外运输过砂石料,每天的日常工作就是把河道边上挖出来的砂石料进行多层过滤,每次过滤情况好能筛出来一公斤左右的砂金,情况不好也有半公斤的砂金。(8)证人谢某3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谢占俊找其去管砂场,去扎麻图后发现帐篷已经扎好,其具体负责清理金槽,“除盆子”,偶尔帮谢占俊焙金。谢占俊是砂场的总负责,事情都是谢占俊安排的。(9)证人谢某4证言证实,其和谢某1是对门,2011年4月份的时候,谢某1说有个砂场,问其去不去,其答应了。谢某1给其的任务就是负责所有车辆的加油及零件的保管,有时候帮忙淘砂金,冶某2负责车辆的管理,谢某3负责砂场人员调动和筛砂金,马某2和谢某2负责采挖施工,马占忠负责管后勤,谢占寿负责车辆疏导,谢占希和马万英负责守金槽。谢占俊是二老板,负责厂里的大小事务。这个场子当时说的是采砂,实际上是在采挖砂金。2011年挖了大半年,2012年挖了4个月。砂石场的砂石运走了10来车,其他的都在厂里堆着。(10)证人马某2证言证实,2011年4月份,谢某1打电话让其去扎麻图村砂场,其和谢某2负责采挖、谢某3负责砂场的人员调配和筛砂金、谢占俊管理砂场里大大小小的事情及砂金的最后一道工序也是他完成的、冶某2负责记工时和车辆的运费、谢占寿负责车辆的疏导、谢占希和马万英负责守金槽、谢某4负责给车辆加油及保管砂场里的工具和谢某3筛砂金、马占忠负责后勤。砂场的砂石料往外运过二、三车,再往后的就堆在砂场里。(11)证人谢某2证言证实,2011年7月份,谢某1来找其,说谢占俊有个砂场让我去帮忙,便答应了。谢占俊让其负责大货车运输,清理筛床,将下面含有金子的泥沙装到桶里,马某2负责安排挖掘机具体采挖地方,马万英是夜间值班的,现在已经去世了,谢占俊是总负责人。在筛床周边由马万英和谢占希守着。谢占俊将清理出来的泥土拿走是因为里面含有金子,为了淘取金子。砂场的大小事情都由谢占俊来决定,人员都是由他安排。(12)证人谢某1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左右在门源县扎麻图村进行采挖金子。砂场是以其弟弟的名义开办的,出资都是其一个人出的。开办砂场的目的不是采挖砂石料,而是为了采金,所以就没有向水电站供应过砂石料。其办理的采矿许可证只允许采挖砂子,不允许采挖其他的,金子是偷挖的。砂场差不多有300亩地,总共挖了180公斤左右的金子,卖给了马某1,从2011年5月份开始一直到2012年7月份左右,总共卖了5000多万元,除去挖沙过程中的费用,净利润应该在4000多万元。砂场里当时有谢占希、谢占俊、马占忠、冶某2、马万英、谢某2、谢占寿、谢某3、马某2在干活。每天砂金最多可以出600克、最少是300克。砂金只卖给了马某1一个人,每次卖完砂金,马某1都是通过银行转账的形式,转到其银行卡上,没有给过现金。马某1给其转账一共4462.933万元。卖金子的钱买了一辆雷克萨斯,写了谢占俊的名字,还有一些投资给李智做房地产生意了,还有一些用于旅游、平时花了。(13)证人孔某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谢某1说要在苏吉滩乡扎麻图村办个砂场挖金子,其根据谢某1的指示负责办理采矿证,法人是谢占俊。把开砂场的手续办好之后,砂场就开工了,筛金子的晒床、帐篷床等生活用品由谢某1负责购买。挖掘机、装载机、翻斗车这些设备都是谢某1联系租的,砂场里主要是谢某1和谢占俊在负责,还有谢占希、谢占寿、谢某2、谢大工、冶某2也在砂场里负责。马某1负责供油料和收购黄金。(14)证人马某3证言证实,谢某1开的是砂场,但实际上是挖金子,给其分过砂金。(15)证人马某1证言证实,2011年和2012年,连着两个夏天,谢某1卖金子给其,每次都是按谢某1的意思,按谢某1给的账号打过去,有时候打给谢占俊,有时候打给谢永录。总共转了49笔,共计4459.934万元的黄金。二人之间无生意往来。(16)证人甘某尖措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门源县的谢家人来扎麻图村里挖金子,看见有过滤金子的设备,其在金场里开挖机,用挖机把砂石挖到大货车上,大货车再将砂石倒在过滤金子的设备上,其干了半天再没有干。这些砂石都没有拉出砂石厂。过滤金子的地方有专人看守,其他人不让进。(17)证人鸟成文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3年,其在青海省门源县扎麻图村谢某1的砂场里干转料,就是把砂子拉上后转到筛台上,然后把筛出来的砂子拉到积砂子的地方堆起来;其还负责三辆车辆的运输和保养。当时砂场的砂子没有往外运输过,越积越多,没有变少。谢某1的弟弟谢占俊是总管。(18)证人鸟成雄的证言证实,2011年或者2012年期间,在门源县扎麻图村其运输过砂石料。这个砂石厂具体是在挖金子。砂场的规模比较大,翻斗自卸车20多辆,挖掘机5、6台,装载机2、3台,人员加起来70到80人。除了车辆正常运输外,就是筛床边上有人专门守着,司机倒完砂石料就要离开。除了谢家的人,其他人不让靠近。(18)证人敏如海证言证实,2011年3月份开始至8月底,其车在门源县扎麻图村的一个砂石料场拉砂子,但是砂子没有从砂场往外拉出去,实际是在挖金子。现场管理的是门源谢家的人,谢某1负责全部,其弟弟在现场管理,还有谢某1的哥哥,叔叔,姐夫。(19)证人梁某证言证实,2011年5月16日,门源县国土局给兴业公司发放了门源县兴业投资公司石头峡水电站扎麻图沟砂石料场的采矿许可证,谢某1负责具体实施开采,并以谢占俊的名义注册了石头峡水电站扎麻图大红沟砂石料场个人独资企业。谢某1负责办理了砂场手续,谢占俊是砂场的法人,所有的投资都是谢某1的,砂场里也是谢某1说了算,谢占俊负责日常事务管理。(20)证人吴某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梁某安排其到门源县苏吉滩乡扎麻图村给砂石料场选址,并由砂石料场人员与村民签订了《草原补偿协议》。(21)证人杨某1证言证实,纳子峡水电站工程项目与门源县扎麻图砂石料场没有签订任何协议。(22)证人冯某证言证实,2009年,在门源修建纳子峡水电站时,其公司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了一家施工单位进行砂石料的加工、生产,由他们提供给其他的土建施工单位。跟其他单位没有签订砂石料购买的协议。(23)证人杨某2保什加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谢某1在扎麻图村开了个砂石料场,他们借着开砂场的名义采挖黄金。他们有采砂金的设备,如过滤网和滤金毯,并且他们的砂石料从未往外运输过。(24)证人麻某1证言证实,其草场在扎麻图河边上,被谢家人占去挖金子了。其70亩草场被占用,在协议上签了字按了手印,谢家人补偿了草场钱。当时现场有二十几辆大卡车、十几辆挖掘机、七八个装载机,还有两个沙床。他们挖的砂石料没有往外运输过,都堆在一个地方。(25)证人蔡某1证言证实,2011年,谢某1占用其草地以采砂的名义在挖金子,装的设备都是过滤金子的。(26)证人蔡某2证言证实,2011年4、5月份的时候,村长蔡某3叫其到扎麻图村河边的草滩上,说有事情要协商,去的时候有麻某1等人,村长说谢某1要收购你们的草场,要挖黄金,听了之后有部分村民不同意,部分同意。谢某1说话的语气很硬,说是我有挖金子正规审批手续,于是就签订协议领了钱。(27)证人李某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谢某1占用其草地挖黄金,见过谢某1过滤砂金的设备,村里人都知道在挖金子。(28)证人麻某2欠旦珠证言证实,谢某1从2011年开始在扎麻图村挖金子,用的是挖金子的设备。(29)证人觉寿录证言证实,谢某1在扎麻图村以采砂的名义挖金子,有两个取金子的筛床槽。挖了两年的金子,挖出来的金子由谢家人自己处理。(30)证人蔡某3证言证实,2011年至2012年,谢某1在扎麻图村委会东北处靠山地方开砂场。开挖后的草场没有恢复。(31)证人马某4证言证实,2012年同谢某1、孔某、马某3在扎麻图村合伙挖金子,谢某1只有挖砂子的手续,以挖砂子的名义在挖金子。(32)证人马某5证言证实,2011年的时候其跟谢某1在扎麻图村挖金子,谢某1只有挖砂子的手续,没有挖金子的手续。被告人谢占俊关于其对谢某1办理扎麻图砂石料场手续一事不知情,其工作任务和砂场事宜全部由谢某1负责,没有分到任何利润和工资,卖砂金的钱款全部归谢某1所有的辩解,与证人冶某2、谢某3、谢某4、马某2、谢某2、谢某1、孔某、马某1、鸟成文的证言及银行转账明细不符,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谢占俊的辩护人关于砂场的实际负责人、管理者是谢某1,被告人在该起案件中起次要、辅助作用、该起犯罪事实中未获利、被告人经电话通知到案属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且积极主动承担民事责任,应予从轻、减轻处罚,建议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证人冶某2、谢某3、谢某4、马某2、谢某2、孔某等人的证言,可以证实在整个犯罪过程中,被告人谢占俊负责管理砂场事宜和砂金的采挖、清理,与谢某1分工明确,为一般共同犯罪,不属于从犯。扎麻图砂石料场个人独自企业营业执照法人为谢占俊,银行转账明细、马某1证言与同案人谢某1供述相互印证,证实销售非法采挖的砂金款部分转至被告人谢占俊名下。被告人谢占俊是在省公安厅侦查“3.20”案件过程中,掌握其非法采矿的犯罪线索,电话通知并书面传唤后被抓获归案,非主动投案,直到本院开庭审理前,被告人谢占俊拒不认罪和交待犯罪事实,庭审中,被告人虽然表示认罪,但对其管理砂场的事实不予认可,未完全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
本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且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占俊为取得非法利益,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门源县石头峡水电站扎麻图大红沟砂石料场以开采砂石料为名,伙同他人擅自非法采挖该砂石料场的砂金并进行销售,价值达4459.934万元,造成矿产资源环境严重破坏,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及辩护人关于砂场的实际负责人、管理者是谢某1,被告人在该起案件中次要、辅助作用、该起犯罪事实中未获利、经电话通知到案属主动投案、自愿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减轻处罚的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合被告人谢占俊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占俊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已缴纳6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8月8日起至2024年2月7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依法追缴被告人谢占俊的全部违法所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马桂香
审判员 齐建中
审判员 车桂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马生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