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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2刑更1981号

张奕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广东省韶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故意杀人
当事人
张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2刑更1981号罪犯张奕,男,1979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大专文化,现在广东省韶关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2日作出(2012)佛中法刑一初字第13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张奕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生效后,于2013年4月17日交付监狱执行刑罚。因罪犯张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韶中法刑执字第45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院于2017年7月15日作出(2017)粤02刑更234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韶关监狱以罪犯张奕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张奕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该犯在本次考核期间(2017年4月26日至2019年2月25日),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考核分2477分,表扬4次,其中2017年11月28日获得表扬,2018年4月20日获得表扬,2018年9月17日获得表扬,2019年2月25日获得表扬,剩余考核分77分。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履行完毕。2017年5月15日因在车间劳动时不按规定上厕所被扣1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张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报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可予以采纳。由于该犯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依法减刑时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张奕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6月1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杜 循

审判员 李应富

审判员 钟素雅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华 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