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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727执135号

杨村伟足鞋厂、张爱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9
所属地区
龙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村伟足鞋厂;张爱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龙南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727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杨村伟足鞋厂,住所地龙南县。 经营者:肖金松,男,1970年8月24日生,汉族,住龙南县。 被执行人张爱林,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农民,住龙南县。 申请执行人杨村伟足鞋厂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龙南县人民法院(2018)赣0727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张爱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四查”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房产信息登记、无工商信息登记、无车辆信息登记、无住房公积金、无金融理财及证券,无收益类保险。查明被执行人在部分银行有开户账号,但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余额。2019年4月12日,本院依法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张爱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60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截止今日已执行0元,未执行6027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19年4月24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胡杰辉

审判员 :陈锋明

审判员 :古慧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徐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