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402刑初550号公诉机关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九意,男,199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上蔡县,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8年11月12日被羁押并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韩俊杰,广东华杨律师事务所律师,受珠海市香洲区法律援助处指派。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以珠香检公诉刑诉〔2019〕4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九意犯盗窃罪,于2019年4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蓉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九意及其辩护人韩俊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7日9时许,被告人张九意从本市香洲区xx休闲会所走火通道潜入该会所,先采用暴力破坏收银台抽屉,从中窃取现金人民币910元、1条芙蓉王香烟(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18元)、2条经典1906香烟(经评估,价值人民币290元),和一些拆散的香烟。随后,被告人张九意潜入该会所财务室、机房等处继续搜掠财物,并从机房盗走了1台海媚牌海播HB-5000高清转播服务器(经评估,价值人民币6743元),后逃离现场。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张九意被抓获归案。另查明,被告人张九意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31日被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2015年1月21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张九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委托书、被害单位代表谭某、王某的陈述和辨认笔录,证人李某的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款收据,销售明细、服务器图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珠价认[2019]115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珠价认[2018]138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鉴定意见通知书,现场检测报告书,视频光盘,现场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张九意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当庭认罪,本案的案发是基于张九意与XX会所劳动报酬纠纷,张九意一时冲动才实施了本案,主观恶性较小,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九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九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九意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之本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九意归案后如实供述所犯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所提“如实供述,当庭认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九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1月12日起至2019年6月11日止;罚金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一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九意向被害单位珠海市广生XX会所退赔人民币8161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边琳琳
审 判 员 王天皓
人民陪审员 陈 敏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苗淑瑜陈艮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