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281执4787号

浙江华联商厦有限公司、殷华军公民身份号码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05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执47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华联商厦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殷华军公民身份号码:3211191970××××××××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浙0281民初10513号,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殷华军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殷华军名下有车辆(苏L×××××)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车辆(苏L×××××)。 二、查封期限为一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7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执行员:刘多廷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

书记员 :杨树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