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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粤0115民初5147号

钟小芬、谭正华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小芬;谭正华;李楚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粤0115民初5147号

原告:钟小芬,女,1970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明,广东诚挚(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谭正华,女,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第三人:李楚平,男,1968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浏阳市,原告钟小芬与被告谭正华、第三人李楚平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钟小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金明,被告谭正华到庭参加诉讼。第三人李楚平下落不明,无法送达,本院发出公告要求第三人李楚平到庭应诉。第三人李楚平逾期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钟小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2017)粤0115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五项下李楚平应向钟小芬承担的债务为李楚平、谭正华夫妻共同债务,并由谭正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由谭正华、李楚平承担。事实和理由:李楚平是广州市尚艺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尚艺公司)的股东和法定代表人,谭正华是该公司的监事。钟小芬因租赁合同纠纷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起诉尚艺公司和李楚平。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后,以(2017)粤0115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由尚艺公司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钟小芬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的厂房租金587259.33元和迟延交付租金滞纳金62175.4元,以及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587259.3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迟延交付租金滞纳金至租金全部付清止;李楚平对尚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李楚平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17)粤01民终242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李楚平的上诉,维持原判。现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李楚平上述债务发生在谭正华和李楚平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谭正华是尚艺公司的监事,与李楚平共同经营尚艺公司。谭正华实际经营管理的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尚艺名梯装饰材料店(以下简称尚艺装饰店)与尚艺公司存在经济往来,财务管理混同。因此,谭正华、李楚平家庭财产和尚艺公司的财产混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案涉债务应当认定为谭正华和李楚平的夫妻共同债务,由两人共同偿还。谭正华辩称,李楚平对尚艺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是以该公司股东身份为前提的。李楚平因有侵害债权人利益的侵权行为产生而承担连带责任,不属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的情况,由此产生的债务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尚艺公司是李楚平以个人自筹资金与他人共同设立的企业,并非谭正华投资设立和经营,谭正华并未从尚艺公司获利。尚艺公司委托谭正华代收了一笔货款,不能据此认定谭正华参与经营。谭正华并未在租赁合同上签字确认对尚艺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钟小芬要求谭正华对债务承担责任,有违公平正义。因此,不同意钟小芬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在本案诉讼过程中,钟小芬提供了李楚平尾号为7323、5402的银行账户、尚艺公司尾号为4114银行账户和尚艺公司客户银行账户等账户的交易明细,证明李楚平向谭正华银行账户支付款项的情况、李楚平和尚艺公司银行账户交易情况和尚艺公司客户支付款项的情况。谭正华承认其经营尚艺装饰店,使用的是李楚平尾号为5266、3551的银行账户和谭正华尾号为3267的银行账户,而尚艺公司有使用李楚平尾号为7323的银行账户收款,由于尚艺装饰店和尚艺公司业务往来,两人个人账户之间会有上述转账记录。为证明其主张,谭正华提供尚艺装饰店流水账打印件、盖有尚艺公司财务专用章的收据等证据予以反驳。上述流水账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且谭正华提供流水账、收据等证据的内容并没有反映李楚平和谭正华银行账户之间转账记录所对应的经营财务收支情况。钟小芬、谭正华均表示不对尚艺公司、尚艺装饰店的账目进行审计。在此情况下,由于谭正华提出的相反证据不足以反驳钟小芬提供的上述证据,本院确认钟小芬提供的上述证据的证明力。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的证据,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李楚平与谭正华原来是夫妻关系,双方于2001年3月6日登记结婚。李楚平成立了尚艺公司和尚艺装饰店经营木制品业务。其中,尚艺公司的股东为李楚平和刘伦国,由李楚平负责经营。尚艺装饰店是登记经营者为李楚平的个体工商户,对外作为尚艺公司的直营店,由谭正华使用的是李楚平尾号为5266、3551的银行账户和谭正华尾号为3267的银行账户经营。该店费用支出申请由谭正华或李楚平审核。谭正华则以尚艺装饰店的收入作为其生活经济来源。尚艺公司在经营期间出具证明,确认以李楚平尾号为7323的银行账户、谭正华尾号为3267的银行账户收取尚艺公司客户的款项。李楚平尾号为5402的银行账户与上述尾号为7323的银行账户和尚艺公司尾号为4114的银行账户均有款项交易。李楚平多次通过其尾号分别为7323、5266、8618、5402的银行账户向谭正华尾号为3267的银行账户转移款项,并曾以其尾号分别为7323的银行账户支付电话费、短信费和网络费用。2017年9月14日,李楚平和谭正华办理离婚手续。离婚时,李楚平和谭正华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尚艺装饰店归谭正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各自对外的债权债务,离婚后由各自享有与承担。以后李楚平经营的尚艺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及经营行为一概与谭正华无关。在李楚平和谭正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钟小芬与尚艺公司因租赁广州市南沙区沙螺湾工业区1号厂房租赁问题产生纠纷,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钟小芬与尚艺公司签订厂房租赁合同;2.尚艺公司退还广州市南沙区沙螺湾工业区1号厂房;3.尚艺公司支付自2016年7月至2017年5月15日所欠租金(2016年7月欠租金20123.85元,从2016年8月起每月租金59800元);4.尚艺公司赔偿钟小芬迟延交纳租金的滞纳金(按每月6日所欠租金总额为基数以日利率1%计算至租金全部清偿止);5.钟小芬没收尚艺公司的合同保证金179400元;6.李楚平对尚艺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017年10月31日,本院以(2017)粤0115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如下判决:

一、确认原告钟小芬与被告广州市尚艺木制品有限公司订立的编号NB20141021《租赁合同》于2017年5月15日解除,终止履行;

二、被告广州市尚艺木制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15日向原告钟小芬交还广州市南沙区沙螺湾工业区的1号厂房(已履行);

三、被告广州市尚艺木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钟小芬支付2016年7月1日至2017年5月15日期间的厂房租金587259.33元和迟延交付租金滞纳金62175.4元,以及自2017年5月16日起以587259.33元为本金、按照年利率24%计算迟延交付租金滞纳金至租金全部付清止(租金和滞纳金计算方式详见附表);

四、编号NB20141021《租赁合同》保证金17.94万元归原告钟小芬所有;

五、被告李楚平对被告广州市尚艺木制品有限公司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1466元、诉前保全费1912元由被告广州市尚艺木制品有限公司、李楚平共同负担。尚艺公司和李楚平不服判决,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该法院于2018年3月14日出具(2017)粤01民终24211号民事判决书。李楚平是否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因《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钟小芬一审提交了尚艺公司的部分经营资料可以证实尚艺公司和股东李楚平在经营期间有财产混同的现象,而尚艺公司、李楚平二审提交李楚平名下的账户明细并陈述李楚平代尚艺公司支付租金和工人工资,也恰恰证明了尚艺公司、李楚平的款项存在混同。另外,钟小芬一审申请法院对尚艺公司的账册进行司法审计,双方均无异议,但因尚艺公司、李楚平未提交公司完整账册,致使审计不成,一审法院依照双方已举证据认定李楚平应对尚艺公司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公平合理。据此,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该判决已于2018年3月17日发生法律效力。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在本案中,李楚平因尚艺公司拖欠房屋租金产生的债务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而属于尚艺公司经营产生的债务,故李楚平是否将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是认定上述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现对此分析如下:1.李楚平将其个人银行账户用于尚艺公司经营。李楚平个人银行账户中的款项和公司的财产无法区分,导致经营期间出现李楚平和尚艺公司财产混同的情况,尚艺公司和李楚平个人的收入也因此混同。2.尚艺装饰店是经营者李楚平的个体工商户,由谭正华负责日常经营。尚艺装饰店使用李楚平、谭正华的个人银行账户,尚艺装饰店的财务情况有经两人进行审核,所以尚艺装饰店实际是李楚平和谭正华共同经营。李楚平以尚艺公司和个人共同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向尚艺装饰店所用谭楚平的银行账户付款,实际是李楚平将其在尚艺公司经营所得用于两人共同经营。3.尚艺装饰店的收入是谭正华生活经济来源,李楚平通过其个人银行账户向尚艺装饰店经营使用的银行账户付款,是将经营尚艺公司的收入转化为尚艺装饰店的收入。相关款项最终用于成为谭正华生活来源,必然用于谭正华生活所需。4.李楚平以尚艺公司和个人共同使用的个人银行账户支付电话费、短信服务费和网络费用等通讯费用,实际是将其款项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基于上述理由,本院认定(2017)粤0115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第三项、第五项确认李楚平的债务是李楚平经营尚艺公司所产生的,李楚平经营所得又用于李楚平、谭正华夫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和共同经营,涉案债务属于两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务。本院对钟小芬要求谭正华应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另外,钟小芬要求判令确认该债务是谭正华、李楚平夫妻共同债务,是对案件事实的查明和认定,并非明确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谭正华对(2017)粤0115民初3233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第五项确定李楚平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谭正华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 健

人民陪审员  杜美月

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成涵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