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甘0602民初5020号
原告:凉州区金河镇旧庄村第六村民小组。
负责人:冯某,男,汉族,初中文化,该组组长。
被告:张某1,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
被告:张某2,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
被告:张某3,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
被告:陈某,女,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
被告:胡某,男,汉族,住武威市凉州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凉州区金河镇旧庄村第六村民小组与被告张某1、张某2、张某3、陈某、胡某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中,经庭前审查凉州区金河镇旧庄村第六村民小组对所涉案的耕地不能向法庭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也不能举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存在。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本案争议土地的使用权问题,根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之规定:“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有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当地乡级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诉”。本案中凉州区金河镇旧庄村第六村民小组对争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属持有异议,但不能向法庭提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故双方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应向人民政府申请对土地权属进行确定。现本案争议纠纷未经人民政府处理,本院受理本案的情形尚未发生,故本案应当驳回起诉。故依据《中华人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凉州区金河镇旧庄村第六村民小组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俞天聪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秦海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