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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321行审155号

双峰县自然资源局、赖定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1
公开日期
2019-06-18
所属地区
湖南省双峰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双峰县自然资源局;赖定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六十条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湘1321行审155号申请执行人双峰县自然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中林,该局局长。被执行人赖定有,男,1959年3月14日生,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本县。申请执行人双峰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赖定有土地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双国土资罚决杏字(2019)第0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赖定有未经国土部门批准擅自占用水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申请执行人双峰县自然资源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于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赖定有作出双国土资罚决杏字(2019)第0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赖定有自接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非法占用的171平方米土地,拆除在非法占用的171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房屋。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双峰县自然资源局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双峰县自然资源局于2019年1月29日对被执行人赖定有作出的双国土资罚决杏字(2019)第006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由双峰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朱   秋   发

审 判 员 罗正学

审判员钟平亮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一日代理

书记员 贺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