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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411执498号之三

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宝路万政建筑设备租赁站、黄士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5-10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宝路万政建筑设备租赁站;黄士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411执498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宝路万政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湛河区叶宝路(干部学校东1000米)。注册号:410491604005886。经营者:姜万政,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

被执行人:黄士银,男,198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潢川县。关于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宝路万政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黄士银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依法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黄士银名下位于平顶山市鲁山县上宅·公园世纪1号楼东1单元18层1802号房产进行公开拍卖,买受人姜万政(平顶山市湛河区叶宝路万政建筑设备租赁站的经营者,身份证号码:4104821960××××××××)以4095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位于平顶山市鲁山县上宅·公园世纪1号楼东1单元18层1802号房产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姜万政(身份证号码:4104821960××××××××)所有。位于平顶山市鲁山县上宅·公园世纪1号楼东1单元18层1802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姜万政时起转移。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陈丙坤

审判员 霍彩玲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鲁娟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