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1382执783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住所地涟源市人民路**。 负责人陈良,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刘玉眉,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被告刘买和,女,1962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涟源市。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与被执行人刘玉眉、刘买和金融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作出(2016)湘1382民初3174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涟源市支行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执行。 2019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2019年5月27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发起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玉眉、刘买和名下有银行存款、工商、证券等财产信息,于2019年4月15日分别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保险公司、及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收益类保险信息和不动产登记中心,未发现被执行人刘玉眉、刘买和有可供执行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2019年5月3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刘玉眉、刘买和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19年5月3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0.6564万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0.6564万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书面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黄平良
审判员 李洪毅
审判员 严楚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谢映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