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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3执381号之一

湖南诚谊经贸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湖南诚谊经贸有限公司;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3执381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诚谊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一力物流园内冷****。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华盛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湘府东路二段**华盛世纪新城**商业******>

法定代表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于2018年9月3日经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审结,该案(2018)湘0103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撤销执行申请,待申请执行的条件具备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湘0103执381号案件的执行。当事人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 武

审判员 沈文锋

审判员 荆 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庄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