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527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勤军,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以上个人信息均由被告人陈勤军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周志荣,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陈道冲,男,1989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以上个人信息均由被告人陈道冲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杨锐平,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周惠碧,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人陈道龙,男,1987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以上个人信息均由被告人陈道龙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张伟,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周忠强,男,1990年10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武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以上个人信息均由被告人周忠强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陈喜,广东海法(东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李良恩,男,198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吴敏仪,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禹恩赐,男,1980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双峰县人,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娄底市双峰县,以上个人信息均由被告人禹恩赐自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刘海腾,广东信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江金生,男,1976年9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兴国县人,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赣州市兴国县,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被告人陈颜,女,1986年3月5日出生,汉族,广东省罗定市人,小学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云浮市罗定市,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9日被羁押,同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7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辩护人崔雪,广东文美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4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犯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炜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勤军及其辩护人周志荣、被告人陈道冲及其辩护人杨锐平、周惠碧、被告人陈道龙及其辩护人张伟、被告人周忠强及其辩护人陈喜、被告人李良恩及其辩护人吴敏仪、被告人禹恩赐及其辩护人刘海腾、被告人江金生、被告人陈颜及其辩护人崔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期间,被告人陈道冲、陈道龙、陈勤军三人合伙出资购买赌博机,并以支付店铺店主月租金外加赌博机营业额提成的方式,在东莞市望牛墩镇、中堂镇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的多间店铺共放置赌博机14台。2017年8月,被告人周忠强以获取每月底薪1800元加5%提成的形式加入该团伙,专门管理东莞市中堂镇江南村及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的赌博机,后自2018年5月,被告人周忠强的底薪被提高至每月3000元并加15%提成。被告人陈勤军等四人经营赌博机期间,定时到店查看赌博机经营情况并与店主进行结算,轮流负责维修赌博机。被告人陈道冲、陈道龙、陈勤军、周忠强共非法获利约4万元。被告人李良恩自2017年7月伙同被告人陈道冲、陈勤军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芙蓉沙村的荔升便利店摆放赌博机,并收取每月租金400元加15%提成,后提高到每月租金500元加20%提成。经营赌博机至今,被告人李良恩共非法获利约2万元。被告人禹恩赐自2017年8月伙同被告人周忠强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中堂镇江某东区的电池专卖店摆放赌博机,并收取每月租金500元加10%提成。经营赌博机至今,被告人禹恩赐共非法获利约6千元。被告人江金生自2018年5月伙同被告人周忠强在其经营的位于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久裕大道33-12号的店铺摆放赌博机,并约定每月收取40%提成。经营赌博机至今,被告人江金生共非法获利约6千元。被告人陈颜自2017年8月伙同被告人陈勤军在其经营的位于东莞市望牛墩镇赤滘村的益友便利店摆放赌博机,并收取每月租金400元加20%提成,自2018年4月每月收取50%提成。经营赌博机至今,被告人陈颜共非法获利约2万元。2018年9月19日,公安机关对被告人周忠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进行拘传并口头传唤被告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在开庭过程中没有提出异议,且有经当庭质证的证人黎某、陈某、谢某、李某、欧某、刘某、喻某、周某、潘某、甘某、黄某、孙某的证言和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赌博机检验认定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户籍材料、机动车信息、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手机通话记录清单、微信交易明细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的供述及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陈勤军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勤军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不持异议;2、被告人陈勤军伙同被告人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在经营赌博机期间,获利不多,被告人陈勤军所发挥作用和社会危害性均较小;3、被告人陈勤军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勤军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陈勤军家庭条件困难,需要抚养五个小孩。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陈勤军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道冲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道冲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陈道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道冲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道冲法律意识淡薄;5、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6、被告人陈道冲家庭困难,还有年幼的三个孩子需要抚养;7、案涉被扣押的粤S×××**小汽车不属于作案工具。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陈道冲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道龙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道龙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陈道龙伙同被告人陈道冲、陈勤军、周忠强在经营赌博机期间,获利不多,其所发挥作用较小;3、被告人陈道龙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4、被告人陈道龙文化水平较低,法律意识淡薄,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5、被告人陈道龙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较小。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陈道龙从轻处罚。被告人周忠强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忠强犯开设赌场罪的定性没有异议;2、被告人周忠强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周忠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周忠强从轻处罚。被告人李良恩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良恩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李良恩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李良恩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李良恩犯罪行为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5、被告人李良恩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6、被告人李良恩家庭条件困难,家中有老人需要赡养。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李良恩从轻处罚。被告人禹恩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禹恩赐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禹恩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被告人禹恩赐参与开设赌博时间不长,可酌情从轻处罚;4、被告人禹恩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禹恩赐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禹恩赐从轻处罚。被告人陈颜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颜犯开设赌场罪的罪名没有异议;2、被告人陈颜法律知识欠缺,对开设赌场罪认识错误,认为只是帮他人摆放老虎机,赚点好处,没有意识到这是一种帮助犯罪行为,对其行为可酌情从轻处罚;3、被告人陈颜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4、被告人陈颜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5、被告人陈颜没有犯罪前科,是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恳请法院对被告人陈颜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无视国法,以营利为目的,设置赌博机供他人赌博活动,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以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犯开设赌场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购置赌博机、组织、安排人员参与,被告人周忠强积极参与管理,并负责东莞市中堂镇、广州市增城区新塘镇两个地方赌博机的驻店,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许可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等人摆放赌博机进行赌博,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对被告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本院依法可以对他们从轻处罚。关于本案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禹恩赐的身份问题。根据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禹恩赐归案后所供述的身份情况,经向其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发函核实,至今未收到回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二款“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的有关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禹恩赐以其自报身份予以判决。关于公安机关押扣车牌为粤S×××**、粤W×××**、粤S×××**的三辆小汽车及摩托车一辆的处理问题。因卷宗证据没有显示上述车辆登记权属所有人,且是否属于赌博运输工具亦不清晰,故本院不适宜没收。关于上述辩护人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禹恩赐、陈颜参与开设赌场时间长达一年余,且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陈颜获利较大,其中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获利4万元,被告人李良恩、陈颜获利2万元,故辩护人提出获利不多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以采信。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参与开设赌博,扰乱社会秩序,影响正常生活,败坏民风,引发各种犯罪。故辩护人提出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对于辩护人提出的其他辩护意见,经本院查证属实,予以采信。视被告人陈勤军、陈道冲、陈道龙、周忠强、李良恩、禹恩赐、江金生、陈颜的犯罪情节和归案后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勤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陈道冲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三、被告人陈道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20年3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四、被告人周忠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12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五、被告人李良恩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六、被告人禹恩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七、被告人江金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7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八、被告人陈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19日起至2019年8月18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1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
九、随案移送的手机9部(详细见物品移送清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十、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的车牌为粤S×××**、粤W×××**、粤S×××**三辆小汽车和一辆无牌摩托车(详细见物品移送清单),由暂扣机关查清权属后,依法作出处理。
十一、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望牛墩分局的14台赌博机、赌博机硬币1批、投币器2个、赌博机打码器4个(详细见物品移送清单),由暂扣机关直接予以销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袁润良
人民陪审员 姚爱宜
人民陪审员 张嘉雯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冼欣倩(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款,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