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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0529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6-02
所属地区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
当事人
向某某;卢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0529执77号

申请执行人:向某某,男,1978年5月5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

被执行人:卢某某,女,1988年1月27日出生,住湖北省五峰土家族自治县湾潭镇。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向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婚姻家庭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部分金额,因本案是给付抚养费,双方当事人和解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0529执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建新

审判员  陈 勇

审判员  罗培庆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余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