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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4民初9219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与何汉星、潘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6-30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何汉星;潘肖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604民初9219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季华五路广发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193529807Y。

主要

负责人:李小水,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铸钢,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玉婵,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汉星,男,1965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被告:潘肖峰,女,196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顺德区。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诉被告何汉星、潘肖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田铸钢,被告何汉星、潘肖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己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汉星、潘肖峰清偿原告贷款本金496215.62元及利息40719.68元(该利息金额包括利息34870.48元,罚息4263.48元,复利1585.72元。自2018年10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现暂计至2019年3月14日,详见欠款明细及对帐单),共计536935.3元,此后的罚息按合同约定的逾期利率计至实际清偿日止;2.判令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1000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

被告何汉星、潘肖峰辩称:对起诉事实、金额没有异议。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经审查,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经审理,

本院查明的事实如下:

一、合同约定:根据原、被告所签《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约定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月利率1.5%;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本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履约情况:授信额度500000元,原告依约向被告何汉星发放贷款,被告何汉星未按期足额还款。

三、欠款情况:本案应诉材料于2019年4月28日送达被告,案涉贷款于该日全部提前到期。依据原告提供的《不良贷款起诉对帐单基本信息》及《广发银行零售贷款欠款明细》,截止至2019年5月13日,被告何汉星尚欠本金496215.62元、利息46240.73元、罚息8576.43元、复利3333.81元。

四、律师费用:原告与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费基础费用1000元,特殊案件2000元。

五、其他事项:被告何汉星、潘肖峰系夫妻关系。

本院认为: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对原告要求被告何汉星偿还借款本金及支付相应利息、罚息、复利、律师费的主张予以支持。根据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复印件及被告潘肖峰在《生意人卡(生意红)申请表》中的签名确认,案涉贷款产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潘肖峰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请求,本院亦予支持。至合同到期日已以罚息利率计算罚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复利的主张,加重被告的负担,不符合公平原则,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何汉星、潘肖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偿还贷款本金496215.62元及利息(至2019年5月13日的利息为46240.73元,罚息为8576.43元,复利为3333.81元,此后以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3.4%的罚息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

二、被告何汉星、潘肖峰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支付律师费1000元;三、驳回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90元,由被告何汉星、潘肖峰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郭 蕾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潘焰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