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523民初292号
原告:安阳市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城关精忠路东段路北(汤阴县树人学校行政**)。
法定代表人:王运兴,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文瑞,河南观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保林,男,196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汤阴县。
被告: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汤阴县工横二路中段(城关)。
法定代表人:王保庆,该公司董事长。二被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星、武飞,河南精忠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阳市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李保林、河南省永鑫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安阳市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阳市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阳市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安阳市金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张红霞
人民陪审员 杨智勇
人民陪审员 赵闪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任文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