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澄迈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琼9023民初1350号
原告:陈某,女,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海南省澄迈县。
被告:张某,男,197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海南省澄迈县。 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王 芳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符 浩
书 记 员 劳振德 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