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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521民初611号

韩义宗与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甘肃省清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当事人
韩义宗;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清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甘0521民初611号

原告:韩义宗,男,1966年2月5日出生,住清水县。

被告: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南丰县南丰大道,现住所地清水县轩辕大道与学府路交汇处南苑豪庭售房部。

法定代表人:魏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韩义宗与被告抚州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0日立案。原告韩义宗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韩义宗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鲁智荣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永芳

书 记 员 王高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