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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0113民初5号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刘思伯、贾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刘思伯;贾燕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3民初5号

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216942419P。营业场所: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兴义路16号奥宇嘉园2幢2、2-3号商铺。

负责人:徐梅。

被告:刘思伯,男,1993年5月3日生,汉族,东川区居民,住东川区。

被告:贾燕飞,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东川区居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刘思伯、贾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原告以被告刘思伯已付清下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何东山

人民陪审员  童云波

人民陪审员  沈丽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