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东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0113民初5号
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3216942419P。营业场所:东川区铜都街道办事处兴义路16号奥宇嘉园2幢2、2-3号商铺。
负责人:徐梅。
被告:刘思伯,男,1993年5月3日生,汉族,东川区居民,住东川区。
被告:贾燕飞,女,1979年8月12日生,汉族,东川区居民,现下落不明。
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与被告刘思伯、贾燕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开庭后,原告以被告刘思伯已付清下欠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撤诉。案件受理费428元,减半收取计200元,由原告昆明市东川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城关信用社负担。
审 判 长 何东山
人民陪审员 童云波
人民陪审员 沈丽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孙 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