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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宁0106民初6587号

江苏鼎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吕岩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1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鼎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吕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宁0106民初6587号

申请人:江苏鼎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徐念平,系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吕岩,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申请人江苏鼎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吕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鼎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吕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运行中心XXX账户内存款50万元。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分公司为申请人江苏鼎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鼎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其财产保全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吕岩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夏区分行运行中心XXX账户内存款5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二、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江苏鼎好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周宁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邵帅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