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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1202民初2719号

原告怀化东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笃伟、贺晓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怀化东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笃伟;贺晓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1202民初2719号

原告:怀化东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鹤城天星东路8号

法定代表人:梁文海,系公司董事长。

被告:徐笃伟,男,汉族

被告:贺晓叶,女,汉族。 原告怀化东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笃伟、贺晓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怀化东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徐笃伟、贺晓叶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怀化东冠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张 磊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

书记员  杨东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