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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282民初3877号

翁子述与郑丙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翁子述;郑丙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3877号

原告:翁子述,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章,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华东,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丙朋,男,约55岁左右,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翁子述与被告郑丙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翁子述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丙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子述撤回对被告郑丙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翁子述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桂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