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82民初3877号
原告:翁子述,男,1973年3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青岛市即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新章,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华东,山东一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丙朋,男,约55岁左右,汉族,住青岛市即墨区。
原告翁子述与被告郑丙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23日立案。
原告翁子述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郑丙朋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翁子述撤回对被告郑丙朋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翁子述负担。
审判员 张国先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桂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