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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1971刑初1105号

文成荣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9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文成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粤1971刑初110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文成荣,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东县。因涉嫌盗窃于2018年12月27日被羁押,2018年12月28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指定辩护人戴宏传,广东臻善律师事务所律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9〕10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成荣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5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游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成荣及其辩护人戴宏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8年12月27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文成荣去到东莞市高埗镇稍潭新村83号出租屋门口,见该出租屋一楼左2房住宅房门没关,于是进入该住宅实施盗窃。文成荣在房间翻找被害人刘某的财物时被发现当场被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文成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清单、人员档案信息、出租屋登记表、租住人员登记表等书证,证人的张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人申某、莫某、黄某的证言,被害人刘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指认照片、被告人文成荣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文成荣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文成荣当庭表示认罪,被告人文成荣没有前科,被害人没有财产损失。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成荣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成荣犯盗窃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文成荣虽实施了入户盗窃行为,但并未实际窃得财物,系犯罪未遂,可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成荣当庭表示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建议本院对被告人文成荣判处八个月至一年八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鉴于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故本院不采纳上述量刑建议。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文成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12月27日起至2019年6月2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向本院交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进龙

人民陪审员  陈红丽

人民陪审员  郭燕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刘文祥

书 记 员  杨洁华(附页)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