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琼97民终1278号
上诉人(一审被告):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沿东五路碧波花园一号楼。
法定代表人:钱泽付,该公司总经理。
被
上诉人(一审原告):徐世凡,男,195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海南省海口市,居民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晶晶,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卞雪斌,海南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一审
被告:儋州西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儋州市西联农场场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苏保财,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徐世凡、一审被告儋州西联投资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2018)琼9003民初53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在收到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缴纳上诉费用通知书》后,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南浦琼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永政
审判员 陈海珍
审判员 符嘉华
二○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田秀莉
书记员 符莲菲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
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