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802民初3570号
原告:童建军,男,1979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临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东成,福建公治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福建省上杭县临江镇江滨路1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2315798671X4。
法定代表人:王华,董事长。
第三人:福建省龙岩百合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龙岩经济技术开发区联发路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7053796207。 本院在审理原告童建军与被告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福建省龙岩百合建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
原告童建军于2019年5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童建军以欲与被告福建省恒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庭外协商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童建军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460元、减半收取为730元,由原告童建军负担。
审判员 卢 伟 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珺滢(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