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923号罪犯姚顺于,男,1987年8月10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文盲。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九刑二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姚顺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姚顺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5年12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5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未交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姚顺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姚顺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3月18日起至2019年7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