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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2906号

侯应军非法拘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非法拘禁
当事人
侯应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906号罪犯侯应军,男,1993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彝良县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21日作出(2013)南刑初字第308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侯应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四个月,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197895.56元。宣判后,被告人侯应军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日作出(2013)洪刑一终字第13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以(2016)赣01刑更字第695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于2018年2月28日以(2018)赣01刑更898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侯应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11月至2019年1月,获得监狱考核表扬3个。本次减刑未履行民事赔偿。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侯应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侯应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5月1日起至2019年8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审判员 李水金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巫慧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