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2876号罪犯钟春志,男,1992年1月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江西省遂川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2016)赣0827刑初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钟春志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共同赔偿被害人共计49964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6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钟春志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1月至2019年1月,获得以下奖励:监狱考核表扬4个。另查明,该犯系累犯,本次减刑已交纳罚金4000元,未退赔。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原生效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钟春志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钟春志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二十天。(减刑后刑期:自2015年8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 萍
审判员 李 敏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曹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