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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303民初133号

133刘腾腾、齐晓莉与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腾腾;齐晓莉;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303民初133号

原告:刘腾腾,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原告:齐晓莉,女,198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沛县。

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维维大道1号潘塘办事处512室。

法定代表人:卜凡童,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雯,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磊,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腾腾、齐晓莉与被告绿地地产集团徐州新诚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5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但原告刘腾腾、齐晓莉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合议庭当庭核实,本院系按照原告刘腾腾、齐晓莉填写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的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刘腾腾、齐晓莉应承担相应送达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腾腾、齐晓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61元,减半收取计31元,由原告刘腾腾、齐晓莉负担。

审 判 长  刘 松

人民陪审员  彭田媛

人民陪审员  王 娟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崔朝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