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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81执377号之十一

贾亚辉之十一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亚辉;张亮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81执377号之十一

申请执行人:贾亚辉,女,汉族,1989年4月24日生,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张亮亮,男,汉族,1987年4月19日生,住曲沃县。 关于贾亚辉申请执行张亮亮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张亮亮的银行存款。现因被执行人张亮亮主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清偿了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欠款。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张亮亮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1070.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成晓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慧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