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陵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481民初1685号
原告:程霞,女,1971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书强,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左兰芳,女,1972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乐陵市,现住址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立华,男,197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和,乐陵市安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受理的原告程霞与被告左兰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
原告程霞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程霞在一审宣判前,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霞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程霞负担。
审判员 贾风勇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徐洪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