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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403刑初117号

侯世利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5-06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侯世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19)内0403刑初117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侯世利,男,1990年5月18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公民身份号码×××,满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捕前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2019年4月12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赤峰市公安局元宝山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峰市元宝山区看守所。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元检公诉刑诉[2019]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侯世利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佳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侯世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赤峰市元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侯世利谎称有能力为被害人穆某办理C1驾驶证,穆某于2018年11月27日、2019年2月13日,先后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侯世利转款人民币5000元、3500元。后侯世利在网上花300元钱做了一本假的C1型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微信视频传给穆某谎称驾驶证已办理成功。被告人侯世利将所得赃款全部挥霍。案发后,达成调解协议,并得到被害人谅解。

被告人侯世利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自愿认罪认罚。上述事实,被告人侯世利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受害人穆某的报案笔录、谅解书、嫌疑人归案说明、辨认笔录、手机微信截图、驾驶证查询结果、办案说明、视频资料、被告人户籍信息及被告人侯世利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能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世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人民币8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支持。案发后,被告人侯世利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侯世利已将赃款全部返还被害人穆某,得到被害人穆某谅解。又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侯世利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1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陈玉明

人民陪审员 马宏图

人民陪审员 王洪艳 

二0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宋颖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