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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1刑更3204号

刘文元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刘文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204号罪犯刘文元,男,1974年8月12日出生,汉族,贵州省织金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1日作出(2010)浙金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刘文元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刘文元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2日作出(2010)浙刑一终字第17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3月18日作出(2013)赣监刑执字第4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本院于2016年08月30日作出(2016)赣01刑更字第491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十天,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文元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06月至2019年0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个。另查明,本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刘文元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文元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3年3月18日起至2030年6月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朱 燕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雪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