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112号罪犯桑建华,男,197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孙吴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2012)台三刑初字第43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桑建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1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96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30日作出(2017)赣01刑更761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二十天,剥夺政治权利五年。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桑建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7年6月至2019年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4个。本次减刑未履行追缴违法所得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桑建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桑建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4日起至2026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