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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粤0605执恢559号

钟锦宜、潘焯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8-11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钟锦宜;潘焯纯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605执恢559号

申请执行人:钟锦宜,男,1963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被执行人:潘焯纯,男,1973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佛山市南海区。 关于申请执行人钟锦宜与被执行人潘焯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佛南法沥民一初字第1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

一、被执行人潘焯纯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400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自2014年1月26日起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以400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付)予申请执行人钟锦宜。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00元(申请执行人已预交),由被执行人负担,并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还予申请执行人,本院不另收退。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5月12日立案执行,案号为(2014)佛南法沥执字第576号。该案在执行过程中,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裁定终结该案本次执行。2019年2月13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8428079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恢复执行。 执行中,本院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一、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潘焯纯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信用惩戒风险提示、限制消费令、报告财产令、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签收后,并没有按期履行。 二、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2019年5月29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潘焯纯的财产信息,强制扣划了被执行人潘焯纯银行存款6511.88元,该款已退给申请执行人。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通过佛山市查控网查询被执行人潘焯纯的财产信息,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于2019年5月9日向佛山市南海区xx镇xx村股份经济合作社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扣留被执行人潘焯纯在该社可领取的所有收入,但暂没有款项可供提取。 五、本院于2019年4月25日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期限为无期。 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综上,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得执行款6511.88元。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朱振宇 执行员  曾永城 执行员  叶伟航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黄嘉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