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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青0123执83号之一

马平与郭铜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湟源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3
所属地区
湟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平;郭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青0123执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马平,男,回族,1989年1月10日出生,农民,住宁夏吴忠市。 被执行人郭铜,男,汉族,1990年3月15日出生,农民,住青海省湟源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马平与被执行人郭铜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执行一案中,我院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郭铜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纳入失信人名单告知书等相关材料,要求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给付义务,2019年4月3日被执行人给付9000元。2019年4月15日,因被执行人郭铜拒绝履行给付义务,本院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2019年4月23日,被执行人郭铜履行27000元给付义务,本院解除对其的拘留。2019年4月25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就剩余68400元劳务工资重新约定履行方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青海省湟源县人民法院(2019)青0123执8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生仓

审判员 史正光

审判员 朱秋安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马瑞云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有无义务承担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