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云0103执488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孟建,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恒、尹建婷,云南圣唐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赵建波,住所: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本院受理孟建申请执行赵建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我院作出的(2017)云0103民初6811号民事调解书:
一、被执行人赵建波于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2018年1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2018年2月28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10万元;2018年6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2018年7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2018年8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2018年9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2018年10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2018年11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2万元;2018年12月30日前归还申请执行人借款4万元。
二、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受理上述执行案件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被执行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其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1)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已将被执行人列入限制消费名单。(3)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银行账户。(4)对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云A×××**号宝马牌汽车进行了查封。但穷尽相关手段仍无法找到该车辆,故不具备处置条件。(5)已穷尽了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小伦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