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赣01刑更3140号罪犯郑跃华,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市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3月27日作出(2008)洪刑一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跃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11日作出(2008)赣刑一终字第4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郑跃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改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04日以(2010)赣监刑执字第388号刑事裁定,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05月30日作出(2013)洪刑执字第248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二十天。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3月10日作出(2017)赣01刑更166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9年4月28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9年5月7日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收到异议,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郑跃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安心改造,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监狱组织的政治、文化、技术学习。在劳动中服从分工,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了劳动任务,2016年12月至2019年02月,获得监狱新表扬5个。本次减刑未履行缴纳没收财产判项。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罪犯悔罪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经委托江西省南昌监狱将该犯的改造表现和拟减刑情况公示,无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郑跃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具有法定从严情形,减刑幅度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郑跃华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1月4日起至2028年2月1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敏
审判员 李水金
审判员 简布礼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淑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