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104民初6350号
申请人:陆萍,女,1966年7月27日生,汉族,住本市秦淮区。
申请人:蒋健,男,1993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址同上。以上两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星慧、骆意,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金木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秦淮区洪武路137号17G。
法定代表人:陈敏,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审理的申请人陆萍、蒋健与被申请人南京金木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申请人陆萍、蒋健于2019年5月3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京金木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6976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陆萍、蒋健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金木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76976元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葛 岚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见习
书记员 冯则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