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425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性,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性,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陈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陈某某有比亚迪牌小车一辆,车牌号为陕CXXXXX。因其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陕CXXXXX号比亚迪小车的车户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步 超
审 判 员 魏 超 宏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 一九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李 广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