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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0425执122号

李小玲与陈彦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1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李小玲;陈彦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9)陕0425执122号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性,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

被执行人:陈某某,男性,汉族,居民身份证XXXXXXXXXXXXXXXXXX。本院在执行李某某与陈某某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查陈某某有比亚迪牌小车一辆,车牌号为陕CXXXXX。因其未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某某的陕CXXXXX号比亚迪小车的车户予以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张 步 超

审 判 员 魏 超 宏

审 判 员 李 文 忠 二 一九 年 二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李 广 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