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81执34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文建干菜调料店,住所地:侯马市紫金山街 经营者:狄文建,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董民娃,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王首先,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本院于2019年4月11作出(2019)晋1081执3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首先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首先在中国农业银行6xxxxxxxxxxxxxxxxx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4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成晓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