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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81执346号之十

王首先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19-05-30
所属地区
山西省侯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侯马市文建干菜调料店;董民娃;王首先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1081执346号之十

申请执行人:侯马市文建干菜调料店,住所地:侯马市紫金山街 经营者:狄文建,男,1983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董民娃,男,1975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被执行人:王首先,男,195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侯马市。 本院于2019年4月11作出(2019)晋1081执346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首先的银行存款,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王首先在中国农业银行6xxxxxxxxxxxxxxxxx5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24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成晓军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于慧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