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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830刑执96号

李志军执行决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5-30
公开日期
2021-04-27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李志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19)苏0830刑执96号罪犯李志军,男,1969年6月12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高中文化,劳务人员,户籍地盱眙县,住所地盱眙县。2019年3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9)苏0830刑初106号刑事判决,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罪犯李志军拘役二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罚金已预缴)。现判决已生效。2019年3月25日,罪犯李志军经本院决定并由盱眙县公安局对其执行逮捕,在执行过程中,盱眙县看守所以其患有疾病为由拒收,并建议本院对李志军变更强制措施,同日本院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经查,2019年4月8日,本院委托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罪犯李志军所患疾病是否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进行鉴定。2019年5月15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组织诊断意见书,结论意见为:李志军医学诊断为“高血压3级(极高危)”,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第三条第4款规定,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所列疾病。2019年5月29日,本院征求盱眙县人民检察院意见,当日,该院建议本院批准对罪犯李志军暂予监外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四款的规定,本院决定对罪犯李志军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19年5月30日起至2019年8月13日止。)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